答疑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质量问题的赔款 如何财务处理 答疑

答疑

2023-10-10 16: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答疑 | 因货物质量问题取得的赔偿款,是否需进项税额转出?

1问:因 货物 质量有问题取得赔偿款,是否需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为境内公司,从国外供应商进口零部件,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后,发现部分进口零部件有质量问题,向国外供应商提出索赔,取得赔偿款项。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需要将该笔赔偿款需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于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问: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的拆迁补偿费,能否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请问,文件中的拆迁补偿费除了以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

展开全文

答:原营业税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 第一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按照规定应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该业务“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如能取得被拆迁人开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不应确认为拆迁费用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3问: 进项税留抵税额,可否抵减增值税预缴税款欠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的项目暂未交付业主,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缴税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缴纳税款。请问,能否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预缴税款欠税呢?如何会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因此,如果企业申报了预缴税款之后没有按期缴纳而形成欠税,可以用期末进项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税务局 安徽税务局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